住所使用證明是什麼意思,用途是什麼?租房可以嗎?對房主有什麼影響嗎

住所使用證明是什麼意思,用途是什麼?租房可以嗎?對房主有什麼影響嗎
住所使用證明是什麼意思,用途是什麼?租房可以嗎?對房主有什麼影響嗎
對於住房土地使用證用途可以更改嗎的回答是不確定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如置業者不可未經同意就將商品房用地改爲居住用地,但是如果在辦理土地使用證轉讓手續時取得土地管理局的同意後,就可在新的土地使用證中更改其土地用途。
(一)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和第43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21號令)根據21號令第16條規定: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爲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在取得出讓方和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後,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按變更後的土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
(三)《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28號檔案明確規定:供地時,要將土地用途、容積率等使用條件的約定寫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權人不按照約定條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國土資發〔2006〕114號)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和政策,並考慮合同約定,2006年國土資源部發布實施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對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適用範圍、操作程序、出讓金調整等方面作了具體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