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減刑的死緩最多坐幾年

限制減刑的死緩最多坐幾年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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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限制減刑要坐多久

死緩限制減刑二十年,這是最低要求,犯罪分子被判死緩後,如果緩刑期間內表現良好,可以得到減刑機會,應當是先減爲無期徒刑,之後還可以進一步減刑。當然,對於死緩減刑,必須嚴格操作,防止減刑過度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進階人民法院審理或者複覈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爲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進階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爲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發回重新審判。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