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拆遷執行

法院強制拆遷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覈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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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強制拆遷程序是什麼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的,應當在5日內江裁定送達被拆遷人,同時進行催告,如果催告仍然不搬遷或者交出土地的,申請強制執行,強制拆除前,要將被執行房屋內的物品搬出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