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可否被法院強制執行

拆遷補償款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超出生活必需的,可以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拆遷補償款可否被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