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到現還欠我們錢,就不給,能去法院告他嗎

打工到現還欠我們錢,就不給,能去法院告他嗎
打工到現還欠我們錢,就不給,能去法院告他嗎
1、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可先和單位協議,協商不成,可走以下法律程序: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透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