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商標侵權使用

網絡商標侵權使用
網絡商標侵權行爲
第十五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對網絡商標侵權行爲作了規定,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 第十六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爲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爲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