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合同效力

勞務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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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可以,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但是其實際領取了營業執照,並且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對於普通勞動者而言,可能並不能辨認其主體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從上述法律的規定來看,分支機構單獨從事的法律行爲原則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只是其責任最終由總公司承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是否能作爲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標準在於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