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建築公司與個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無效。
從事建築工程的承包人必須具備主要資質條件,即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建築業從業資格,才能作爲建築工程的承包人,顯然不允許個人成爲承包商。
承包人未取得或者超過施工合同約定的資質等級的、企業法人、無資質的實際施工單位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稱。施工項目必須無招標投標或中標無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損失。
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無效,但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如果承包商要求按照合同協議支付項目價格,應予以支援。合同無效後不能返還的,只能折價賠償。折價補償的標準和份額的核心是根據已經發生的實際成本計算。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建築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