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離婚後對繼子女還享有撫養權嗎

繼父母離婚後對繼子女還享有撫養權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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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是否對繼子女具有撫養權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根據上述條款,毫無疑問,婚姻存續期間繼父母具有撫養權。但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是否具有撫養權?從下述對27條的分析可知。

1、文義解釋。《婚姻法》第27條第二款的核心文義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權。

2、體系解釋。上述條款規定在《婚姻法》家庭關係中,在離婚之前,從體系分析,上述條款應僅在婚姻存續期間適用。但在根據最高法1993年11月3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三條,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從法統一的角度,《婚姻法》第27條第二款含義及於可能文義,即在離婚後,繼父母有撫養權。

3、反面解釋和目的解釋。親屬法的一般原理認爲親屬分爲三種,血親、姻親、和配偶,撫養權源自監護權,而未成年人的監護權的產生源自血親,這種來源的正當性在於人類社會的繁衍發展,即使父母偶有損害子女利益的現象,但社會對親子關係的基礎卻從未動搖。姻親相較於血親,不具有上述的合理性,因此繼父母不具有對繼子女的監護權。但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繼父母視爲擬製血親,從法律上取得了血親的身份,進而取得撫養權。

在當代社會大家對於撫養權這個問題並不是特別的清楚,從字面層面上來解釋的話,就是對孩子進行撫養的這樣一種權利,一般情況下離婚的時候雙方會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但是沒有離婚的狀況之下肯定是共同的來擁有撫養權,就不會存在着歸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