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離婚後是否應繼續負擔繼子女的撫養費

繼父母離婚後是否應繼續負擔繼子女的撫養費

繼父母離婚後是否應繼續負擔繼子女的撫養費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也可以不給付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同意撫養,當然法律也認可。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如果繼父(母)同繼子女形成事實撫養關係,即使夫妻雙方離婚,也不影響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義務的履行。同樣,對於自己有事實撫養關係並且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的繼父(母),繼子女也應履行贍養義務。

養父母要給養子女撫養費嗎

我國於1991年透過了《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並與1998年修正了該法,進一步明確了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從現行相關法律來看,關於養父母否應向養子女給付撫養費具體分下三種情況: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反對一方可不負擔撫養費,由收養一方撫養該子女。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收養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關係前,應按照法律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繼父母本來就沒有血緣關係,如果離婚了,那麼可以不在需要支付繼子女的撫養費。但是親生父母離婚,沒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必須支付另一方撫養費,法律上也是有規定任何人都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拒絕支付撫養費,撫養費一般是按照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