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獨立生活、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能要求父母繼續支付撫養費。《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