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因繼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關係是姻親,不是擬製血親。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是成立的,但是因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係實際上是因爲繼父母婚姻造成的親戚關係,不算擬製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