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爲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爲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爲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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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爲

這裏所謂的行爲是指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爲本身。若無行爲人的行爲,就不會產生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權利的相對人均負有不得侵犯權利的一般義務。侵犯權利的行爲因爲違反了法定義務,故具有違法性。違法行爲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作爲或者不作爲。加害行爲包括作爲和不作爲。作爲侵權行爲的作爲,是指不該作而作;作爲侵權行爲的不作爲,是指該作而不作。

2、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侵權責任法》在一般意義上採最廣義的損害概念,不僅包括現實的已存在的不利後果,也包括構成現實威脅的不利後果。

一般而言,作爲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必須具備以下特徵:損害事實是侵害合法權益的結果;損害事實具有可補救性;損害事實具有可確定性等。

3、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是指行爲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考量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是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涉及的是責任成立後責任形式以及大小的問題。

侵權法上因果關係的意義在於對侵權責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濟,另一方面又不至於無限擴大責任範圍,限制行爲自由。

4、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過錯

過錯是指行爲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過錯分爲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我國民法通則將過失分爲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爲人極爲疏忽大意的情況;而一般過失則是指尚未達到重大過失的過失。在我國民法上,一般將故意和重大過失相提並論。法律對行爲人提出了較高的注意義務,而行爲人沒有達到該較高的注意義務,但卻達到了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此時就認爲構成一般過失;加上行爲人不僅未達到較高的注意義務,同時連一般人的注意義務都沒有達到,就認定成爲重大過失。

綜上所述,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類別較多,需要考慮的條件也比較多;在考慮侵權責任時,必須確認雙方的行爲、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再進行判定,缺少任何一個都可能不構成侵權損害。因此,在現實生活中,無論是自己的人身安全還是他人的財物等都要合理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