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成立的效力

收養成立的效力
收養成立效力

收養成立的效力,是指收養關係成立後所產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後果。依據中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成立後,會形成如下效力:


1、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產生擬製直系血親關係。《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法律擬製的直系或者旁系血親關係。《收養法》第23條第一款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法律規定。”


3、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除。《收養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但是,養子女與自然血親之間的血緣關係並不消滅,《婚姻法》關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的規定,同樣適用於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


4、關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第24條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這一規定,屬任意性規定,即不強制要求養子女必須改變姓氏,但現實生活中養子女隨生父母姓的現象並不多見。


收養子女並沒有要求一定要是以夫妻名義收養,因此就有單身女性收養或者單身男性收養的情況。其中,爲避免出現道德風險,在單身男性收養養女的時候,一般要求雙方之間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不過,如果收養的女性屬於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那麼就可以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