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成立的效力條件是什麼

對於收養成立的法律效力,我們一般從兩方面進行分析:

收養成立的效力條件是什麼

第一個應該是收養的擬製效力,這指的是與收養對象之間形成了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這種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樣適用於法律上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如果相互之間是近親屬關係,那麼這種近親屬關係應該同樣適用於相關法律。

第二個是收養訴解效力,這是指在被收養後,被收養的對象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依法被終止,與此同時,被收養對象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依法成立。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可與近親屬之間形成撫養關係,但不適用於法律上對收養關係的規定。

收養的效力一般是指因爲收養這一民事行爲成立而導致的法律後果。而收養的擬製效力一般是指因爲收養產生新的得到法律認可的親子關係以及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效力。細說來講,就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會產生擬製直系血親關係,至此,養子女可以跟隨養父母的姓氏,並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部門會第一時間給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但是如果沒有經過登記進行收養的話,公安部門是不會對其進行收養登記並且此收養關係也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我國有專門的《民法典》,就是爲了保護收養關係,一以此保證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長與權利,所以合法的收養關係是從民政局登記那一日算起,否則該收養關係都不算合法,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收養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收養能力,如果收養者不具備收養能力,該收養關係依然可以被認作爲不具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