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合同使用總公司資質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爲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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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

我國對於勞動糾紛的處理是採取仲裁前置的規定,也就是說提起訴訟前必須先行提起仲裁才能進入訴訟程序。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參考如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參考如下。(一)企業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在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

(二)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四)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各區、縣(浦東新區除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範圍,包括本行政區域內除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以外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案件,包括浦東新區內的註冊資金壹仟萬美元以上(或者相當於壹仟萬美元以上)的外商獨資企業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由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管轄的範圍。

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是1、註冊資金壹仟萬美元以上(或者相當於壹仟萬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獨資企業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浦東新區除外);2、本市企業與其取得合法就業資格的外籍人員、臺港澳人員和定居國外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3、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