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20萬元

挪用公款20萬元
挪用公款10萬元判什麼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其中挪用公款數額,3到100萬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5萬到200萬進行營利活動、又或挪用公款5萬到200萬超三個月未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如問題中挪用款項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且屬於上述情形之一,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