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貸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

騙貸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
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爲:

1、行爲人有違反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紀律的行爲;

2、有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後果發生;

3、行爲人違法發放貸款的人是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才能構成本罪主體外,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爲故意。行爲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爲是違反國家金融及貸款管理制度故意爲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爲。

綜合上面所說的,違法發放貸款就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且在進行立案的時候執法人員也會有一個審理的期限,只要案件越簡單所設立的時間就會越短,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審理的時候都會有一個審查期,只有證據齊全才能更好的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