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貸和違法發放貸款罪有哪些區別?

一、騙貸和違法發放貸款罪有哪些區別?

騙貸和違法發放貸款罪有哪些區別?

1、客體要件不同

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貸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不同

違法發放貸款罪在客觀上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爲。

3、主觀要件不同

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爲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爲人實施的發放貸款行爲本身,則是出於故意,尤其濫用職權,更是故意而爲,但違法發放貸款罪屬於結果犯,行爲人對行爲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違法發放貸款罪仍屬於過失犯罪。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4、主體要件不同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爲本罪主體。

貸款詐騙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至於行爲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爲了揮霍享受,還是爲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5、法律處罰不同

違法發放貸款罪:自然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貸款詐騙罪:自然人犯本罪的,沒收財產

二、貸款詐騙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上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綜上所述,涉及到銀行貸款方面犯罪的,有騙取貸款罪和非法發放貸款犯罪等,這兩種犯罪是不同的,從構成到立案標準,到最終的法律處罰上都不一樣。非法發放貸款是銀行人員,數額達到一百萬構成立案標準,詐騙貸款犯罪的主體可能是個人或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