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集體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集體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集體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

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考察以下幾點:

1、行爲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如果行爲人並未直接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所在單位內部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該內部規定的內容也沒有被國家規定所涵蓋,則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貸款數額是否巨大。如果數額不屬巨大,則不能構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在當代社會發放貸款,它必須要依照銀行內部的一個規章的流程,不能夠隨意的來進行違規的操作,否則的話將會構成刑法當中的違法發放貸款罪,這樣的一種罪名借鑑的話是看貸款數額是否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