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結合各級法院公開的裁判文書,總結出銀行從業人員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要表現形式如下:

(一)採取化整爲零的手段,違反大額貸款應當抵押擔保和大額貸款審批權限的規定,將大額貸款分解成多個小額信譽貸款,由大額貸款客戶收集小額信譽貸款客戶資訊,編造小額信譽貸款申請書、貸款調查報告,虛擬貸款資料,發放貸款。注:以農村信用社最爲常見,因此,信用社信貸人員應當高度重視。

(二)未依法對借款人身份條件進行嚴格審查,明知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發放冒名貸款。

(三)明知用款人提供虛假貸款資料,未按規定對借款人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違反貸款發放流程,發放貸款。

(四)在信貸受理、發放業務過程中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擔保人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貸款手續,未對擔保人身份進行調查覈實,違規發放貸款。

(五)未嚴格審查實抵押房產、土地、車輛權屬、重複擔保情況等資料,及未對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資信情況開展實質調查的情況下,發放貸款。

(六)未對借款人資產情況、運營情況、財務資料、股東變更情況進行嚴格覈查,杜撰與事實明顯不符的授信報告,而發放貸款。

(七)受單位領導安排或要求,不作貸前調查,違規審批發放,貸後對其貸款用途也不作檢查,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八)在發放貸款之前沒有對借款人貸款資訊進行實地核查、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評估,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未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導致貸款逾期無法收回。

(九)在辦理項目按揭貸款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相關規定,在未審覈貸款申請資料中收入證明真實性,違規出具貸款人信用報告,發放銀行貸款,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十)違反國家及該行流動資金貸款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指導借款人虛構交易關係,僞造購貨合同,虛構貸款用途,違規發放貸款。

(十一)爲完成上級下達的收貸收息任務,透過以新貸還舊貸、以貸收息的方式爲逾期還不上貸款本息的客戶辦理貸款,由貸款人本人在貸款憑證上簽字、按手印,所貸款項不發放給貸款人本人,就是走個形式,終使貸款無法收回。

(十二)在保理貸款業務中未嚴格調查覈實賣方的生產經營情況、行業經驗、過往貿易記錄等、買賣雙方之間的真實貿易往來情況及相關資料真實性;應收賬款數額未達到保理貸款要求,僞造應收賬款轉讓詢證函,虛構應收賬款數額,違規發放貸款。

(十三)不認真審查借款人資格、貸款用途、還款能力,未入戶調查,代替第二調查人簽字,向虛假聯保、編造貸款理由、改變貸款用途的借款戶發放貸款,致使貸款逾期不能歸還。

(十四)對交易關係及背景不覈實,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更改銀行信貸系統內借款人承兌匯票的保證金數額,虛增借款人授信額度,導致銀行以承兌方式發放的貸款無法收回。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考察以下幾點:

(一)行爲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如果行爲人並未直接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所在單位內部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該內部規定的內容也沒有被國家規定所涵蓋,則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數額是否巨大。如果數額不屬巨大,則不能構成本罪。

(三)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在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行爲人肯定是有違反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紀律的行爲,但是反過來並不是具有違反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紀律的行爲,就一定可以認定爲本罪。關鍵還是要看該行爲是否給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如果沒有的話,根據規定不能認定成立本罪。而這也是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關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