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十三章426條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426條
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
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