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空頭支票的處理方式

開具空頭支票的處理方式
開具空頭支票的處理方式

1、《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爲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2、拿到支票後,要到銀行進賬,如果背書、支票開具都規範,而對方帳戶無法將款項轉到收款方,首先要詢問開具支票的單位,詢問是否對方帳戶沒有可用資金。

3、如果對方確認帳戶沒有資金,那麼要等待對方將資金劃撥到支票出票帳戶,原來的支票還是可以使用的。

4、如果對方在規定的支票有效期10日內,還是無法確保資金到出票帳戶,就要重新到開票方開具支票。

5、一般而言,支票開具後是需要進賬的,所以在開具好支票後,儘快去進賬,以保證款項及時到位。

6、如果進賬時,款項無法轉出到位,是可以詢問出票方或付款方,支票的有效性的,畢竟開具空頭支票是違反法律的,是要受到處罰的,同時也要注意儲存其他付款證據,用法律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