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頭支票的處罰是什麼

空頭支票是指單位簽發的支票票面金額,超過其在銀行存款的餘額或透支限額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簽發空頭支票是套用銀行信用、破壞結算的行爲,在我國,銀行按規定要對簽發空頭支票的單位按票面金額的比例進行處罰。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錢財爲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如果該出票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付款義務,其簽發空頭支票的目的是爲了騙取財物,持票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出票人票據詐騙的刑事責任。出票公司可能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可對其判處罰金,並對出票人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爲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空頭支票的處罰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