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商業祕密的行爲

非法獲取商業祕密的行爲
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有什麼
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和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侵犯商業祕密的不正當行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對侵權物品作如下處理: (一)責令並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祕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 (二)監督侵犯人銷燬使用權利人商業祕密生產的、流入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祕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祕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