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水上交通事故刑事責任認定

行政確認水上交通事故刑事責任認定
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船舶發生重大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負責處理;船舶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辦理。事故調查處理中的現場勘察、證據的蒐集和管理以及事故的技術鑑定,由港航監督機構或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漁業船舶之間發生的事故以及漁業船舶單方事故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調查處理;漁業船舶與其他船舶之間發生的事故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協助港航監督機構調查處理;其他船舶之間發生的事故由港航監督機構調查處理,其中屬於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船舶,由該行政主管部門協同港航監督機構調查處理。


水上交通事故責任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事故處理機關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認定各方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