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法律依據

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爲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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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船舶發生重大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負責處理;船舶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辦理。事故調查處理中的現場勘察、證據的蒐集和管理以及事故的技術鑑定,由港航監督機構或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漁業船舶之間發生的事故以及漁業船舶單方事故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調查處理;漁業船舶與其他船舶之間發生的事故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協助港航監督機構調查處理;其他船舶之間發生的事故由港航監督機構調查處理,其中屬於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船舶,由該行政主管部門協同港航監督機構調查處理。

水上交通事故責任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事故處理機關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認定各方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