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關雙方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是刑事責任的關鍵,也是交警根據交通事故現場的實際情況判定雙方當事人責任的依據。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並不是憑空做出,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地方規章對此都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法律依據詳細規定如下。
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四種。
(1)全部責任與無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負全責任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則無責任。負全部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爲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條之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4、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1款之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5、根據《道路交通處理辦法》第21條之規定: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無責任。
(2)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當事人(或兩方以上)有違章行爲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大的,承擔主要責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的,是引發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爲,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來確定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爲立即停車,爲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實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
(3)同等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或兩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違章行爲,且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負同等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爲,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同等責任。
3、發生交通事故後爲立即停車,爲保護現場,致使事故事實無法查實的,負同等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法律依據明確劃分了各類交通事故的劃分依據,確認了事故雙方依據各方過錯確定責任的原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依據現場的勘察情況,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就是判斷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的重要依據之一。另外,小編也要提醒大家,開車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