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中負主要責任應承擔哪些

1、賠償比例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60%至80%賠償。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2、賠償項目

(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

(4)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