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與依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與依據?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

1、 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於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係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爲人的行爲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即使行爲人的行爲屬於嚴重違法行爲,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後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係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爲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爲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

2、 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爲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爲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爲人的行爲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於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確定以後,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在存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場合,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又闖紅燈,便面臨一個對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

比較過錯又稱爲過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爲法上的一項重要的責任確定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確了這種確定責任、分擔損失的制度;但是,在對當事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比較時,存在着技術上的障礙需要克服,主要表現爲如何認定不同過錯對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當事人違法行爲的“過錯係數”問題。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爲責任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1)行爲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爲引起,沒有實施行爲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爲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爲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係的行爲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爲”爲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後,確定該行爲過錯的嚴重程度”。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爲人的行爲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後果發生的因素,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爲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爲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3)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範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爲,即“借道通行”的行爲。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