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和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和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的發達,大都數都擁有自己的愛車。但是接踵而來的是,交通事故頻繁發生,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會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然後制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需要按照法律依據來進行,那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和劃分標準是怎樣的?下面筆者就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之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在我國有統一的規定,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 任。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了 較爲粗略的劃分。

具體內容如下: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等級

交通事故責任通常分爲五級: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是彼此對應的,即全部責任對應無責任、主要責任對應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對應同等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一)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爲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7、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當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爲的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

(三)同等責任

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爲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當事人雙方具有以下行爲的負同等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爲,且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的;

2、發生交通事故後各方當事人均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3.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不確定責任 對交通事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責任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對事故責任不作認定。

在上文中爲大家介紹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和劃分標準,大家可以瞭解一下,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關係到了每個人的切身利益。發生交通事故由工作人員對交通事故責任作出具體的認定,這樣不僅可以明確造成交通事故原因,而且明確了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並且可以作爲重要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