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進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一個重要證據,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複覈,那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本站小編爲你解答。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提出複覈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3日內,如對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覈。

複覈必須在3日內提出,超過該期限的,交通局一般不予受理。複覈只能有一次,已經複覈過的,就是最終的責任認定。對複覈過的結論不服的,不能起訴交通隊。如果受害人向法院起訴賠償,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主審法官有可能根據事實情況,對交通警察出具的責任認定予以變更,但是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覈後,上一級公安機關應該如何處理?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爲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覈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覈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10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並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爲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覈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覈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覈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覈結論送達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覈以一次爲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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