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交通事故主責

如何判定交通事故主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爲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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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判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何判定交通事故主責”的解答如下: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四)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公安機關並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於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爲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對於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

首先對於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其次,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爲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五)交通事故責任推定。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爲。責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於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前的違法行爲,而是基於滿足《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的行爲與條件,即逃逸行爲,故意破壞現場,僞造現場、毀滅證據行爲,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行爲。但是並不是凡當事人具備上述行爲即對其交通事故責任進行推定。如果當事人雖有以上行爲,交通事故責任仍能夠認定的還應當予以認定,只有具備因上述行爲致使公安機關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才適用交通事故責任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