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主體如何認定

1、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有違章行爲,其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爲或者雖有違章行爲,但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2、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爲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3、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4、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

交通事故責任主體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