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六個月能否申請再審不可以申請再審。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超過六個月再審申請期的,當事人已無法自行申請再審,但是可以請求檢察院抗訴,或者向原審法院反映,檢察院和法院對確有錯誤應予糾正的,會啓動再審程序,不受再審期限限制。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