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租賃業務合同

國際租賃業務合同
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資格

目前,國內租賃公司分爲三類,第一類爲中國人民銀行按照《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批准成立和進行管理的金融租賃公司,國內有12家,按照管理規定,這些公司的經營業務包括


1、直接租賃、回租、轉租賃、委託租賃等融資性租賃業務;


2、經營性租賃業務;


3、接受法人或機構委託租賃資金;


4、接受有關租賃當事人的租賃保證金;


5、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


6、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


7、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8、向金融機構借款;


9、外匯借款;


10、同業拆借業務;


11、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12、經濟諮詢和擔保;


13、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二類租賃公司是由對外貿易合作部按照《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批准和成立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這類公司的業務有:


1、國內外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汽車、船舶)等機械設備及其附帶技術的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槓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幣融資租賃業務;


2、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從國內外購買租賃業務所需的貨物及附帶技術;


3、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4、租賃交易諮詢和擔保業務;


5、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的其他業務。


同時還規定“從事事本以上所規定的業務以外的金融業務的,需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同意,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


第三類是有國內貿易部管理的內資租賃公司,國內貿易局曾經專門發文,挑選了15個企業作爲全國試點租賃公司,鼓勵這些企業在開展傳統租賃的同時,要積極探索融資性租賃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