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方不出庭能缺席裁決

仲裁一方不出庭能缺席裁決
仲裁一方不出庭能缺席裁決
被告不出庭勞動仲裁可以缺席裁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八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

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並缺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