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怎麼辦

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怎麼辦
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怎麼辦
1.民法典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2. 根據這一規定,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發出承諾通知,依通常情形可於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而遲到的,有兩種處理結果:一是承諾無效。如果要約人不願意接受該遲到承諾,就需要對承諾人發出通知,告知受要約人不接受該承諾。要約人及時發出遲到通知後,該遲到的承諾就歸於無效。二是承諾有效。
3.如果要約人沒有發出或者及時發出通知,則該遲到的承諾視爲未遲到的承諾,仍具有承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