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法中的行政制裁分爲

環境資源法中的行政制裁分爲
環境資源法的特徵

1、調整對象具有特殊性。環境資源法既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又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既保護有利於執政階級的社會環境、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又保護人類共享的自然環境,更強調保護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關係和秩序。

2、綜合性。環境資源法均擁有很強的綜合性,它是在以往環境保護法、土地法、自然資源法和區域開發整治法基礎上的更高層次的綜合。這種綜合性主要表現在:環境法律關係的主體廣泛、客體豐富、權利義務涉及人類社會和自然環境、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兩大領域。其調整方法既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種方法。資源環境法的法律規範是有關法律規範、技術規範和道德規範的綜合。

3、科學技術性。環境資源法不僅反映社會經濟規律和自然生態規律,還反映人與自然相互作用的規律。現代環境問題既是經濟問題,又是社會問題、生態問題;現代環境保護工作是一種科學技術性很強的活動;旨在解決環境問題,爲環境工作服務的環境法必須建立在科學理論和科學技術的基礎上。

4、公益性。環境法主要解決人與自然的矛盾、協調人與自然的關係,這種矛盾和關係主要以人的整體爲一方,以自然環境爲另一方。環境法所支援、保障的環境保護工作,基本上是一種公益事業,是人道主義性質的大業。

保護環境資源人人有責,在生活中我們的行爲規範必須嚴格遵守環境資源法中的各項規定,特別是在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畢竟環境資源屬於全民共有,而其立法又具有綜合性、公益性的特點,我們不能因爲自己的短期利益而有損於大家的集體利益,如果被發現的話將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