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離婚時的過錯方

涉及離婚時的過錯方
離婚時的過錯方如何認定

婚姻法上的離婚過錯方是指:


1、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實施家庭暴力的;


3、重婚的;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對於過錯方提出的離婚,法院仍應堅持以是否感情破裂爲標準決定是否判決離婚。凡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過錯方願意接受調解和好,無過錯方及其子女對有過錯一方持諒解和爭取的態度,法院應該判不離。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願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並且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