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首飾是共同財產

離婚時首飾是共同財產
首飾是共同財產
不是。
結婚前送給對方的首飾不屬於共同財產,是對方的私人財產。
婚前,夫妻一方贈送給另一方個人所用的禮物,應當認定爲受贈一方個人所有,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其贈送就沒有法律意義了。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