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是否可以質押按照《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