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

單位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可少

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必備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以上條款在勞動合同中都應當包括。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必須是要將合同交與用人單位,然後自己儲存一份,雙方簽署合同的時候肯定是簽署兩份。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將合同交與勞動者的話,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是當地的勞動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當地的勞動部門將會對企業進行相關的責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