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糾紛調解知識

農村糾紛調解知識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首先,調解解決。
其次,調解無果就仲裁。仲裁申請受理就行了。
根據仲裁法,第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爲當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