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自行清算的法律有哪些

公司法規定自行清算的法律有哪些
公司法規定自行清算的法律有哪些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
1、第十二條 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覈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覈定。清算組不予重新覈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覈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第十四條
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債權人或者清算組,以公司尚未分配財產和股東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不能全額清償補充申報的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第十五條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4、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