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三年做了三個月可以嗎

簽了合同三年做了三個月可以嗎
簽了合同三年做了三個月可以嗎
1.可以,爲期三年的,最長可約定六個月試用期。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爲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