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行爲和重婚罪

重婚行爲和重婚罪
哪些行爲構成重婚罪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構成重婚罪的重婚行爲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在具體實踐中,重婚行爲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而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所以,並不是所有的重婚行爲都會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爲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爲,纔會構成重婚罪。因此一定要把握好重婚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如果行爲人並不構成重婚罪,就不會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