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委託代理的特徵

合同委託代理的特徵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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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協議特徵

委託代理協議特徵具體如下:
一、受託人應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處理委託事務。
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人委託的事務過程中,只有按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從事委託活動,委託人纔會承認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而產生的行爲後果。
二、委託協議的訂立和履行是以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爲基礎,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
三、委託協議的客體是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行爲。
委託人和受託人訂立委託合同的目的,在於透過受託人辦理一定委託事務來實現委託人追求的結果。因此,委託合同系以受託人辦理受託事務的行爲爲客體。
四、委託協議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自然人之間的委託合同有時是親友或熟人之間所建立的一種契約關係,由於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係與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無償的,但是,在法人之間或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一些較爲複雜、履行的要求較高的委託合同,一般都是有償的。
五、委託協議爲雙務合同。
委託協議一經成立,無償有償與否,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例如,受託人主要有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報告的義務、轉移受託事項所得權益的義務等,而委託人則主要有進行指示、提供和補償委託事務必要的費用的義務、以及當委託合同爲有償合同時支付報酬的義務。
六、委託協議爲諾成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