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的法律特徵

委託合同的法律特徵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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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有何法律特徵

  委託合同的法律特徵  1、建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的相互信任基礎上  委託人之所以選定受託人爲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託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瞭解、信任爲基礎的;而受託人之所以接受委託,也是出於願意爲委託人服務,能夠完成委託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於對委託人的瞭解和信任。因此,委託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願,委託合同關係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係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受託的事務,不經委託人的同意,不能轉託他人處理受託的事務。同時,在委託合同建立後,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託合同。  2、標的是處理委託事務  委託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爲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爲委託人爲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關於委託事務的範圍,《合同法》並沒有將委託事務限於法律行爲,因而解釋上應不限於法律行爲。但是,應當指出,委託事務的範圍也並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託事務必須是委託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爲。  3、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託事務  受託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處理受託事務的後果,直接歸委託人承受。這是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4、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爲有償合同。如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雙方又沒有約定給付受託人報酬的,則爲無償合同。  其他  委託合同自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時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當事人實際履行行爲作爲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託合同爲諾成合同。委託合同爲不要式合同,合同採用何種形式,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委託合同無論是否有償,均爲雙務合同。在無償的委託合同中,委託人雖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但其仍負有其他義務,如支付費用、接受委託事務的結果、賠償損失等,這些義務與受託人的義務是相對應的。因此,無償的委託合同也是雙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