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僞劣化肥罪的主體與客體?

銷售僞劣化肥罪的主體與客體?
銷售僞劣化肥罪的主體與客體?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銷售僞劣化肥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之主體。銷售僞劣化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